一、可燃氣體報警器的結構與原理
可燃氣體報警器可對現場工作作業(yè)環(huán)境空氣中可燃氣體爆炸下限以內濃度進行檢測測定和報警控制。按使用方式,可分為便攜式、可移動式和固定式三種。按工作原理,氣體報警器可分為催化燃燒型、電化學型和半導體型等。以常用的催化燃燒式為例,測量電橋由反應元件(或稱工作元件)和一個補償元件組成相鄰的兩個橋臂,另外兩個橋臂由兩個阻值相同的電阻組成,將其與相應電源及濃度指示儀、報警裝置連接。一定量的可燃性氣體在通過通電電路中的反應元件后,在其表面產生無焰燃燒,產生一定的熱量,改變電阻值使電橋失去平衡,產生電信號,將此產生的模擬信號通過數模轉換成數字信號,在濃度指示儀上顯示,達到一定濃度時,連接的報警裝置會發(fā)出報警聲。
二、可燃氣體報警器計量檢定的必要性
可燃氣體報警器作為一種檢測氣體成分、濃度、測漏的裝置,可以準確地顯示出空氣中可燃氣體的濃度,做出一級聲光報警和二級排風或氣體切斷閥訊速啟動,使用戶防患于未然,對防火、防爆、防中毒、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氣體報警器的強制計量檢定工作對社會安定和發(fā)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在我國《計量法》中明確說明,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必須由計量行政部門*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來進行;強檢計量器具或依法管理工作用計量器具使用前必須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資格的獲得,需經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并*后取得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證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其出據的檢定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三、可燃氣體報警器使用場所的檢定
使用氣體檢測系統(tǒng)時,應注意危險場所的級別要與現場檢測儀器的防爆標志相適應。氣體檢測系統(tǒng)與現場爆炸氣體混合物的防爆類別、級別、組別必須符合。不得在超過防爆標志所允許的環(huán)境中使用,否則起不到現場防爆作用。氣體探測器不能在含硫、砷、磷、鹵素化合物的場所中使用。因為它們會使儀器中的檢測元件中毒,使探測器靈敏度下降,使用壽命縮短,嚴重的還會使探測器失效。要對含有上述元素化合物的可燃氣體進行檢測,應選用抗毒性催化燃燒型氣體探測器或半導體型氣體探測器。由于催化燃燒型檢測器對氫氣有引爆性,因此對于氫氣的檢測應選用電化學型或半導體型氣體探測器。氣體探測器不能在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的環(huán)境條件下使用。因為催化燃燒型檢測器使用的檢測元件是載體催化活性元件,檢測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的濃度時,將燒壞檢測器內的檢測元件